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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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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案说明
日期: 2014-09-25 信息来源: 点击数:

一、扣税方案概述

我院依据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》代扣代缴全院在职人员个人所得税。将各教职工当月实际所得导入与地方税务局联网的“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”,由该系统依据超额累进税率自动生成各人应纳所得税额,并在下月 基本工资中予以扣除。扣缴数据在地方税务局税务系统中均有备案。

二、计税方法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,工资、薪金所得,适用超额累进税率,最新个税起征点是3500,税率为3%至45%,计税方法如下:

1、 计税公式:

(1)应纳所得税额=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— 速算扣除数*

(2)全月应纳税所得额= 实际所得 — 3500

2、 七级计税税率表:

级 数

全月应纳税所得额(含税级距)

税率(%)

速算扣除数

1

不超过1,500元

3

0

2

超过1,500元至4,500元的部分

10

105

3

超过4,500元至9,000元的部分

20

555

4

超过9,000元至35,000元的部分

25

1,005

5

超过35,000元至55,000元的部分

30

2,755

6

超过55,000元至80,000元的部分

35

5,505

7

超过80,000元的部分

45

13,505

3、 举例说明

以实际所得7680元为例,扣除3500元后,超出部分为4180元,遂应纳税所得为“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”,适用于第2级距,税率为10%,速算扣除数为105,据此计算,应纳所得税额=(7680-3500)*10%-105=313元。

请各教职工依托我院工资查询系统,参照上述方案核算应纳所得税额。仍有疑问的,请至财务处咨询。最后,为推进我处代扣代缴个税工作,欢迎广大教职工提出宝贵意见,我们将虚心听取、择优臻善!

衡阳财工院财务处

2014年9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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